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據了解,《條例》著眼“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強化主體責任和政府職責,明確了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和涉水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明確提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衛生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生活飲用水和涉水產品衛生的要求。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生態環境、城市供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統籌做好“從水源到水龍頭”各節段水質保障、日常監督、建設運行等相關工作。
為監管全覆蓋,保證公眾知情權,《條例》在水質監測信息公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對政府及其部門公開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質監測信息提出要求,按照部門管理職責作出分段公開水質監測信息的規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開城市水源水的水質監測信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開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出廠水、管網水以及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信息,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出廠水的水質監測信息,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開末梢水的水質監測信息。
《條例》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衛生許可條件、衛生要求、衛生管理事項作出細化規定。明確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規章制度、配備水質檢驗人員和設備、供管水人員有健康證明、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等許可條件,二次供水單位供水設施設計符合衛生要求、涉水產品有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等條件,同時補充細化了集中式供水的衛生要求和衛生管理事項,嚴把生活飲用水“入口關”。
綜合考慮我省目前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的實際狀況和國家層面相關標準及規范的要求,針對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確實存在隱患,需要加強監管的實際,《條例》授權省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同時對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水質標準、檢驗檢測、日常監管提出具體要求。明確規定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定期進行自檢或委托檢測,并保存和公示檢測報告。《條例》還要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衛生安全的技術指導,每五年全省監測一次。
《條例》還著眼法治在生態環境建設中的作用,對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等內容作出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