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按月通報地表水環境質量排名
《辦法》明確,達標指數是評價各地地表水環境質量的總標準,共分為國省考斷面達標率、重點縣(市、區)考核斷面達標率和重點涉水企業排放達標率3項指標,權重分別占63%、30%和7%。通過對3項指標加總來計算各地月度水環境質量的達標指數,并按照從大到小的順序排序,從而確定各縣(市、區)當月排名。
根據《辦法》,承德將對月度排名第1位至第3位的縣(市、區),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月度排名倒數第1位至第3位的,分別扣減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對月度倒數排名后3位,或者國省考核斷面未達標的縣(市、區)進行預警提示;對地表水環境質量惡化、國省考核斷面達標率連續兩個月同比下降的縣(市、區),進行通報批評。同時,承德各地所獲獎勵資金將統籌用于本地水污染綜合治理項目、水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辦法》規定,承德將建立約談問責機制。對存在月度倒數排名第1位累計3次,地表水環境質量持續惡化、國省考核斷面達標率連續3個月同比下降,1個以上國省考核斷面連續3個月未達到目標要求,國省考斷面連續兩個月出現劣Ⅴ水質的縣(市、區),市政府領導或市水領辦負責人公開約談有關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對存在連續兩次被約談,水環境質量嚴重惡化且造成社會影響,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標任務的縣(市、區),由市水領辦派出督察組開展專項督察,在查清事實、區分責任的基礎上,對水污染防治不力的有關責任控制單元所在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領導干部提出問責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有關黨委、紀委監委和黨的工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