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揭示八大問題
報告揭示了水污染防治法實施不到位的八大問題——
法律責任的落實還有差距。部分支流和小流域水質較差,跨界河流治理相對滯后,一些地區考核斷面水質出現反彈。排污企業“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突出。
水污染防治標準和規劃執行不到位。現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未體現區域差異,標準執行過于“整齊劃一”,規劃資金投入保障不足,規劃實施效果難以保證。
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排污許可制度推進緩慢,河長法律責任和考核機制不完善,河長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缺乏剛性手段,黑臭水體整治不到位,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夠有力,地下水環境監測差距明顯。
飲用水安全保障有待加強。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存在風險隱患,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存在短板,城市供水水質監測和信息公開制度落實不力,一些城市水質公開的項目、頻次、詳細程度、覆蓋面和及時性不足,難以滿足公眾對飲水安全的知情權。
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短板明顯。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建設欠賬多、維護不力,資金缺口大。城鎮污水處理規劃建設管理水平滯后,城鎮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有差距。
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滯后,農業農村面源和點源污染防治缺乏科學合理的措施和手段。一些地方畜禽養殖場未配套建設糞污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化肥和農藥使用量居高不下。
工業污染治理差距較大,工業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控制。結構性污染問題突出,工業企業違法排污問題嚴重,企業惡意違法排污問題屢禁不絕,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問題突出。
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待提升。船舶水污染物偷排超排現象較為普遍,船舶污水處理設施實際運行率較低,港口碼頭接收轉運處置能力不足,港口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不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