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環境保護條例》獲表決通過 個人違規排放污水 最高罰款10萬元
嚴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產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在嚴格工業項目準入方面,《條例》明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嚴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產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在加強水質監測方面,《條例》提出,城鎮排水管理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城鎮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規劃、設計、建設雨水和污水分流管網以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有條件的地區推進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老舊城區以及城鄉接合部等尚不具備雨水、污水分流條件的區域,應當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網排放或者傾倒污水和固體廢棄物。
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的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和醫療機構產生的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按照有關危險廢物的規定單獨收集,進行安全處置,禁止直接排入城鎮排水管網。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建設相應的沉砂、隔油或者其他油污廢水處理設施,定期清疏、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外排水質達標。
在農村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方面,《條例》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結合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等因素,科學制定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方案,推進農村垃圾統一收集處理。城鎮周邊村莊應當納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體系;在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防止污染水環境。重點生態功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區域的村莊,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禁止生活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
未辦許可證排污將被限制生產并處罰款
《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市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市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市污水處理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市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市污水處理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市污水處理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首席記者張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