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全域供水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全域供水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眉山市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眉山市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域供水是指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向城鄉單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用水的供水方式,包括二次供水。二次供水是指新建、改造、擴建的建筑物或高落差用戶對水壓要求超過供水水壓標準,需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條 凡在彭山區行政區域內從事供水活動和使用全域供水工程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區住建局負責全域供水行業管理。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彭山生態環境局、區衛健局、區交通運輸局、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審計局等部門和鄉鎮(街道)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全域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政府建立區級飲水安全基金,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加快全域安全飲水工程建設,實行“同網、同質、同價”的統籌全域優質供水。
第二章 水源與水質
第六條 市三水廠、龔家堰水庫和天生堰水庫為全區全域供水重要水源。區住建局負責對接市住建局、市供排水公司就市三水廠原水做好監督管理,同時與區水利局、彭山生態環境局、區衛健局等有關單位負責加強對龔家堰水庫及天生堰水庫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和水質監測,防止水源污染,確保全域供水水源安全。
第七條 在城鄉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嚴格控制地下水自備水源取水,城市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不得使用地下水。區水利局加強取水許可管理,取締非法取水行為,確需使用自備水源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規定的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的,可不辦理取水許可。
第八條 全域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單位采購使用的水處理設施設備、輸配水管材、飲用水處理材料和化學藥劑等,應當符合質量、衛生、節水、安全等相關標準,并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等定期進行水質檢測,建立健全相關檔案資料。
第九條 區衛健局負責對全域供水衛生情況進行日常監測。區農村飲水安全水質檢測中心(區供排水公司水質檢測室)定期檢測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并形成報告,向區住建局、區水利局、區衛健局、彭山生態環境局報送水質報表、檢測資料。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條 全域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的,歸國家所有;
(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政府予以補助的,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ㄈ┯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個人)共同投資的,按照出資比例由投資者共同所有;
?。ㄋ模┯蓡挝唬▊€人)投資,政府給予補助的,歸投資者所有;
?。ㄎ澹﹪已a助、群眾籌資投勞興建的單村及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歸群眾集體所有;聯戶及分散供水工程歸受益戶所有。
第十一條 全域供水工程的輸(供)水主管兩側3米內,凈水構筑物、調節構筑物、泵站(加壓站)、電控室等圍墻(或邊墻)外30米內,為供水工程保護控制范圍。全域供水取泵站(房)、凈水廠周圍30米范圍內,為供水工程安全保護區。
供水工程保護控制范圍內,不得修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挖坑(溝)、取土、堆渣,嚴禁爆破、打樁、頂進作業等危害供水工程及設施安全的活動。凈水構筑物、調節構筑物、泵站(加壓站)保護范圍內,不得設立生活區和修建畜禽飼養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不得堆放垃圾、糞便等污染物,嚴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二條 全域供水工程的所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供水單位在供水工程及保護范圍內設置標識,建立巡查管護制度;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要強化宣傳,落實管護責任,負責做好本轄區內供水工程的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全域供水工程以結算水表為界限,結算水表到水源側的供水設施由供水單位負責管理,結算水表至用戶的供水設施由用水戶(單位)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設施,不得拆卸、啟封、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水表正常計量。因建設工程確需改變公共供水設施現狀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區住建局同意,并會同供水單位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未經供水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和個人將生產設施與公共供水管道連接。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ㄆ跈z查、維護供水設施,保證供水正常;
?。ǘ┐_保供水水質、水量和水壓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三)依照發改部門核定的價格標準收取費用;
?。ㄋ模┙邮軈^住建及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衛健局、彭山生態環境局、區審計局、區質監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用水戶的監督;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應當在停止供水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突發事故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區人民政府和區住建局。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要制定供水應急預案,并報區住建局備案。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供水應急機制,成立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設備和物資,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有關部門對供水水費收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規范的供水檔案管理制度。水源變化記錄、水質監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等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并有專人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應對全域供水工程運營管理予以大力支持,全面落實各級在辦證、稅費、電價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用水應當向供水單位提出申請,依法簽訂供水合同。
第二十三條 用水戶應當按照供水合同,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足額繳納水費;
(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ㄈ┎坏帽I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ㄋ模┎坏迷诠┧艿郎现苯友b泵抽水;
(五)變更或者停止用水,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全域供水水費收入主要用于工程日常運行及維修養護。政府推行全域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分類計價,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應當單獨安裝結算水表,如共用一只結算水表則從高計收水費。核定水價不能平衡供水成本的,以飲水安全基金給予補貼。
第二十五條 公共消火栓實行專管專用制,除訓練演練、滅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滅火救援用水,取用公共消火栓的,水費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取用被救援單位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援單位承擔;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設施的,水費由被救援單位支付給第三方。綠化、景觀、環衛等用水應當計量繳費,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遵守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由住建部門給予以表彰:
?。ㄒ唬┚S護供水水源及設施安全,成績顯著的;
?。ǘ┘皶r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的;
?。ㄈ┰诠┧鹿蕮屝拗凶鞒鐾怀鲐暙I的;
?。ㄋ模┰诳茖W用水、節約用水中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七條 全域供水管理單位、供水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用水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試行辦法由區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